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及绿色发展战略,提高企事业单位开展绿色制造、节能低碳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生态文明和低碳发展先行示范区,规范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结合往年申报和执行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制造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园区管委会批准设立,园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园区绿色制造、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发展等领域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支持园区绿色制造相关项目,包含以下领域:
1.节能降耗项目
  节能降耗项目指已经完工,具有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料使用、减少水资源利用和减少碳排放等意义的项目,符合节约能源、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须是近 3 年内(即申报年度前 3 年的 1 月 1 日以后 , 下同)完工,在申报截止日前已正常运行 3 个月以上的项目,要求边界清晰,项目效益可计量、可核查。
2.清洁生产项目
  清洁生产项目指近 3 年内通过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流程)项目,不含简易流程及环保强制名单内的企业清洁生产项目。
3.绿色低碳评价认证项目
  绿色低碳评价认证要求近 3 年内取得,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或协助开展,并提供相关证书或报告。
4.绿色制造之星评价项目
  该项目面向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对企业绿色制造、节能低碳工作进行整体评估,择优评选出 “绿色制造之星”。参与评选的企业需推荐 1 名优秀个人,优秀个人须是具体从事绿色制造、节能低碳工作的基层员工,总裁、董事长、总经理、副总、总监等高层人员不得纳入推荐。
5.节能服务奖励项目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事业单位提供绿色节能服务,包括绿色制造技术咨询辅导、节能先进技术引入、技术改造等项目服务,项目要求近 3 年内完成。该奖励对象为在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节能服务机构,根据其在园区开展的节能服务工作及成效给予相应奖励。
此外,园区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建筑屋顶或其它构筑物顶部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要求具有合法备案、验收等手续,不得违法搭建。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的主体须是在园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园区内实施绿色制造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本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2.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未完成上年度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
  (2)未按照国家、省市和园区规定执行有关节能低碳政策(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按时报送能源数据、依法开展节能审查和履行政府节能有关文件要求等),经督促于申报截止日前仍拒不执行的;
  (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 号)文件,符合不予资助情形的;
  (4)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已经享受上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5)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给予财政资助的。
  第五条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节能降耗项目
  以事后奖补的方式,按照项目投资额的 15% 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投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购买设备费、仪器费(含配套软件)等,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赁费用、项目无关投入、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以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存在争议的,以专家组现场评审验收意见为准)。企业须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二)清洁生产项目
  除省、市奖励外,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额外奖励 15 万元,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额外奖励 5 万元。在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基础上,经推荐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如已获园区奖励 5 万元,则补充奖励差额 10 万元。
  (三)绿色低碳评价认证项目
  须提供证书、报告及第三方机构资质证书,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四)绿色制造之星评价项目
  对获得 “绿色制造之星” 的企业予以 10 万元奖励,企业须将所获奖金的 50% 奖励给优秀个人。
  (五)节能服务奖励项目
  按照以下标准对节能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奖励,每家节能服务机构当年获奖励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1.在园区协助企业实施节能降耗项目的,按照投资额 10% 予以奖励。投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购买设备费、仪器费(含配套软件)等,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赁费用、项目无关投入、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以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存在争议的,以专家组现场评审验收意见为准)。须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2.为园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要求自清洁生产服务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通过专家验收。取得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每个项目奖励 2 万元;取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每个项目奖励 5 万元。在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基础上,经推荐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如已获园区奖励 2 万元,则补充奖励差额 3 万元。简易流程及环保强制名单内的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3.为园区企业提供绿色低碳服务,帮助企业取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低碳称号的,经评定通过,国家级称号每个项目奖励 10 万元,省级称号每个项目奖励 5 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申报周期和通知
  原则上每年统一接受申报、统一评审、统一拨付。园区产业发展局每年通过园区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当年的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各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工作。
  第七条申报材料
  申请主体按当年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须加装封面、胶订成册,盖公章、骑缝章并签字。资料如为复印件的,须盖公章予以确认,同时备好原件以便查验。
  第八条申报受理
  (一)企业申请
  每年申报通知发布后,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登陆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申请资料。园区产业发展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下载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胶订成册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具体操作细节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项目初审
  园区产业发展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对资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确认,初审合格则进入专家评审环节。需到现场察看的项目,由园区产业发展局组织开展现场勘验。
  (三)专家评审
  园区产业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审,每次评审须至少 4 名专家参与。
  (四)部门意见征询
  园区产业发展局依据项目初审和专家评审情况,向园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主要了解申报单位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人社、税务、市场监管、节能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适宜资助的情形。
  (五)对外公示
  根据部门意见征询情况,形成拟资助名单,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 7 天。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园区产业发展局反映或投诉,园区产业发展局在接到社会反映或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并向反映或投诉方公开答复结果。
  (六)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园区产业发展局将资助计划报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四章资金执行与管理

  第九条资金核拨
  对通过审批的资助对象,按照园区财政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财政资助资金的核算管理
  申报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落实专账管理制度,对每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一条园区产业发展局对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项目信息进行公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审核和确认,受资助单位应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受资助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并由产业发展局牵头依法追回已拨付款项,三年内不得申报园区财政资助资金,情况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申报材料不真实的;
(二)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配合评审和验收,或在评审及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监察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园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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