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推进新一轮 “十百千万百万” 人才工程,大力引进培养研发人才,推动全域创新和全链条创新,努力为东莞在 “双万” 新起点上加快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我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或机构,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于企业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 1200 万元(其中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 300 万元),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 500 万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 20%(研究开发费用以已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为准)。
  (二)属于新型研发机构的,上年度须获得国家和省项目资金 200 万元以上,或技术合同交易额在 200 万元以上。
  (三)属于国家、省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或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牵头单位或地方管理运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发人才是指当前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工作,能够在相关技术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进行发明创造,或进行工艺革新、技术改良、流程改革等创新活动的技术技能人才。其中属于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仅限所在该实验室工作的研发人才。
  第四条  申请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研发人才奖励资助的研发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前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作,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我市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
  (二)忠于本职、业绩突出,经所在用人单位认可,在技术研发相关部门的研发、技术、生产岗位上任职的人才,或参与用人单位项目、技术、产品研发的团队成员,或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且申请时社会养老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1)人事档案在我市,申请时当前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在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12 个月。
  (2)具有我市户籍,申请时当前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在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12 个月。
  (3)申请时当前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在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36 个月。
  (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的研发人才须为用人单位申请引才补贴时的上一年度首次在我市工作(首次在我市工作情况以在首个我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记录为准),至用人单位申请引才补贴时仍连续在该单位工作(在该单位工作情况以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柔性引进的研发人才须为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通过课题研究、项目合作、兼职聘用、咨询顾问、技术指导等形式从市外引进的境内外研发人才。柔性引进的研发人才不受国籍、户籍、人事档案关系等限制,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合同期内未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个人劳务所得税。

第三章  奖补措施

  第七条  研发人才奖励资助措施。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研发人才,经其所在用人单位推荐,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研发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对于上年度在莞扣缴申报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的研发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上年度经济贡献情况和财政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拟定奖励方案,每人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分类 条件类别 资助标准 支付方式
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取得正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0 万元 / 人 一次性拨付
取得副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8 万元 / 人
学历、学位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8 万元 / 人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4 万元 / 人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一级 / 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 万元 / 人
  (二)研发人才能力提升培养资助。对于 2021 年 9 月 7 日 [原《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府办〔2020〕58 号)失效之日,含当日] 以后,在我市工作期间(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一级 /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 / 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并在我市依法纳税的研发人才,可按以下标准申请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备注:1. 本办法所称的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仅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可对应相应层级职称的职业资格。2. 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按副高级标准执行。3. 本办法所称的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 / 高级技师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 / 高级技师)” 须能够在 “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系统网站 http://zscx.osta.org.cn/ 查询到。
  同一条件类别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每人限申领一次。同一分类内,已申领较高层次条件类别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的,不得再申领较低层次条件类别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
  第八条  用人单位引才补贴。新引进研发人才的,根据上一年度新引进的研发人才情况,按照如下条件和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每家用人单位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具体如下:
  (一)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用人单位 10000 元 / 人的引才补贴。
  (二)新引进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一级 /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 / 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给予用人单位 5000 元 / 人的引才补贴。
  (三)新引进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获得学士学位、初级职称、二级 / 技师职业资格(二级 / 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给予用人单位 2000 元 / 人的引才补贴。
  第九条  柔性引才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向柔性引进的人才直接支付的劳务报酬总额的 20% 给予用人单位柔性引才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多补贴 3 人,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 60 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助、补贴(以下统称 “奖补”)措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人才所属园区、镇(街道)财政按照 3:7[市财政 30%,园区、镇(街道)财政 70%]比例分担。其中,研发人才经济贡献奖励措施的人才所属园区、镇(街道)由人才个人经济贡献属地确定;其他奖补措施的人才所属园区、镇(街道)由人才所在用人单位所在属地确定。

第四章  奖补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奖补的申报流程:
  (一)公告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申报公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申报。
  (二)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 “申请人”)按申报公告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园区、镇(街道)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个人申请研发人才奖励资助措施的,须先由所在用人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再向单位所在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三)受理及初审。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收用人单位及个人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
  (四)拟定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复核,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拟定奖补对象名单。
  (五)名单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其门户网站对拟给予研发人才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和柔性引才补贴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六)奖补方案编制与审定。研发人才经济贡献奖励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召开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奖励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研发人才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和柔性引才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核和公示情况制定奖补方案。
  (七)资金拨付。奖补方案确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市级资金划拨到各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由各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奖补方案和有关规定将市级和本级奖补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和协调研发人才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和税务等部门组织开展用人单位的申报、核定和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市级资金年度预算、决算;负责编制申报公告,明确申请的具体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内容;负责组织资金的申请以及奖励补贴名单的复核,编制年度奖励补贴方案;负责办理市级资金下达给园区、镇(街道)的拨付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市级资金年度预算、决算;落实市级资金预算安排,并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国家、省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名单,上年度获得国家和省项目资金 200 万元以上,或技术合同交易额在 200 万元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提供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名单;核实有关申请单位信用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名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纳统名单)。
  市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信息。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名单;负责提供申请人在莞经济贡献情况。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宣传和落实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政策;负责辖区内政策的申请与受理、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负责编制本级资金年度预算、决算以及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政策适用对象的指导服务工作。
  各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批复本级资金年度预算、决算,落实本级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编造或伪造等虚假材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奖补资金的,经查实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驳回其申请或取消其奖补待遇,且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各类人才政策奖补;对已拨付的财政奖补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的,不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申请人处于联合惩戒措施信息核实期间或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的,也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奖补措施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如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情况,按照 “就高、从优、不重复” 原则执行,在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或补贴时应予以扣除已享受奖补的部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研发人才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涉及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只限于在我市工作期间,经我市企业、单位同意推荐,在我市参加(或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委托送省或其他省市参加)职称认定评定获得高级职称,在我市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获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考试(或认定评定)获得一级 /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取得学历、学位的时间,以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日期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取得职称的时间,以相应职称证书上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日期或考核认定通过日期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时间,以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 / 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 / 高级技师)的时间,以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办法规定的研发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和柔性引才补贴,当年(2024 年为最后一年)仅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逾期则不予受理。
  本办法规定的研发人才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请期限延长至 2025 年,具体申请时间以当年公布的申报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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