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全市人才发展环境,在 “双万” 新起点上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以下简称 “产业创新人才奖”),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在我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产业创新人才奖以激励贡献、自愿申请、严格审核为原则,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统筹协调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产业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各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资金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配合部门。
  第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指导和协调产业创新人才奖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是:
  (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产业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  
  (二)编制市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三)组织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申报和奖励名单的复核,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奖励方案,办理专项资金下达给园区、镇(街道)的拨付工作。
  (四)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七条  市、各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
  (三)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五)市财政局配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第八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奖励申报指南,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税务局编制年度奖励方案。其中: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所在企业的名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名单,国家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的名单,国家、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名单,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名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纳统名单),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二)市科技局负责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企业名单,经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省实验室名单,有关科技服务企业名单,百强创新企业和瞪羚企业名单,市级及以上在研的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科技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名单。
  (三)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提供进驻并获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认定的企业名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名单,国家、省工程实验室所在企业名单,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名单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牵头科研单位及其地方运营单位(需为独立法人单位)名单。
  (四)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提供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五)市商务局负责提供我市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名单。
  (六)市司法局负责提供律师事务所名单。
  (七)市财政局负责提供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名单。
  (八)市倍增办负责提供市倍增企业名单。
  (九)市教育局负责提供高校名单。
  (十)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在莞扣缴申报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提供有关单位经济贡献情况。  
  第九条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产业创新人才奖申请的受理。
  (二)负责辖区产业创新人才奖名单初步审查。
  (三)负责编制本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四)负责辖区内产业创新人才奖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范围之一:
  (一)纳入中央、广东省、东莞市重点人才工程,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1.我市上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前 1000 家制造业企业。
  2.我市上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前 1000 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我市上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前 50 家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4.东莞市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组织机构,具体包括:
  (1)我市上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前 50 家金融机构(含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信托、证券、期货、保险、公募基金等法人机构或相关机构驻莞属于分行、分公司以上的最高层级分支机构,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我市的地方金融组织)。
  (2)我市上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前 20 家重点物流企业。
  (3)我市上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前 20 家重点电子商务企业。
  (4)我市上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前 20 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5)我市上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前 50 家律师事务所。
  (6)我市上年度入选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名单的会计事务所。
  (7)我市上年度入选广东省综合评价排名的评估机构。
  (8)获认定的在东莞市设立的国家、省级或市级工业设计
  中心所在企业,或在东莞市设立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
  (9)我市上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纳入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统计的前 30 家企业。
  5.在莞高等院校,经我省、我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省实验室,或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牵头单位及地方管理运行单位(以上单位须在我市登记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6.其他在我市登记设立的鼓励发展的企业,具体包括:
  (1)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所在企业,市级及以上在研的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科技重大专项)牵头单位。
  (3)进驻并获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认定的企业。
  (4)东莞市百强创新企业、瞪羚企业。
  (5)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80 号)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
  (6)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
  (7)东莞市 “倍增计划” 试点企业。
  7.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优质单位,或有特殊贡献的单位。
  上述单位范围,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全市产业发展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申请人应当在经营管理或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我市登记设立的单位工作,申请时仍在我市工作。申请人应按规定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协议),在我市工作情况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为准,其中金融机构人才以在我市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为准。
  (二)在我市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作的申请人,须上年度在莞扣缴申报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 70 万元以上;其他申请人须上年度在莞扣缴申报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其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采用生产经营个人收入计算)在 50 万元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在我市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以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申请时须在所在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术研发总监、研发部总经理,或者金融机构副职以上(含视同副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2.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3.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其中,“重大” 指自然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资助 500 万元以上的课题,社会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立项资助 20 万元以上的课题;“纵向” 指获国家、省或市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在研” 指申报时课题正在项目执行期,但不包括因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失败,而导致未结题的情况,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或享受产业创新人才奖:
  (一)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 号)规定不得申请或不予资助情形之一的。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申请或不予奖励情形的。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全市产业发展情况,编制产业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明确申请的具体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内容。当年仅受理上一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的产业创新人才奖申请,逾期则不予受理和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人填报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按本办法及申报指南规定,向单位所在园区、镇(街道)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产业创新人才奖申请。
  第十六条  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产业创新人才奖申请进行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园区、镇(街道)的产业创新人才奖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审查或复核不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复核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召开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定奖励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奖励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奖励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市级资金下达给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由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奖励方案和有关规定,向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申请市级和本级资金,办理资金拨付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奖励标准及资金分担
  第十九条  产业创新人才奖奖励标准根据申请人上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和年度财政预算确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年度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奖励方案每年动态调整,每人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人才个人经济贡献所属园区、镇(街道)财政按照 3:7[市财政 30%,园区、镇(街道)财政 70%]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特殊突出贡献的单位的人才,所属园区、镇(街道)可另行提出资金奖励方案,经征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供申请材料,对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管理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复核申请,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填报或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或材料的,经查实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或取消申请人的产业创新人才奖,且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对已经获取的奖励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组织实施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财政重复资助问题,对已享受我市相同类型的个人经济贡献奖励或补贴政策的个人,按 “就高从优,不重复” 的原则奖励,在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时,应予以扣除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 “以上” 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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