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报本办法资助的个人是指在园区就业、创业、实习的港澳籍人士、港澳高校内地学生。凡于2019 年 1 月 1 日后来园区就业或实习的,就业人员需与园区企业签订有效期不少于 3 年的劳动合同且就业满一年,就业时间 以在该企业缴纳社保或申报个税时间为准(个税不得为零);实习学生需在园区企业完成实习计划,以实习协议约定为准。

 

二、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综合补贴

 

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籍人士发放综合补贴,用于生活、 住房、交通等方面:

港澳副学士(包括香港专上教育与澳门高等专科院校)及 高中毕业生每人补贴 1 万元,一次性发放;本科生每人补贴 3万元,一次性发放;硕士研究生每人补贴 6 万元,分 2 年等额发放;博士研究生每人补贴 20 万元,分 3 年按 3:3:4  比例发放。 第十二条实习补贴 支持港澳籍在校生或港澳高校内地学生到园区企业实习,按其实习时间给予补贴。本科生每人每月补贴 1000 元,每年补贴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 1500 元,每年补贴时间不超过  10  个月;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  2500   元,每年补贴时间不超过 10 个月。

 

第十三条聘用补贴 

 

鼓励园区企业聘用港澳籍人士,每新增聘用 1 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述条件的港澳籍人士,在其工作满 1 年后,可申请每人 1 万元的聘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10 万元。

 

奖励额度:最高20万元

政策有效期:2026年

负责单位:松山湖人社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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