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动资助

 

申请条件

活动符合评审要求。

 

资助内容

第六条  支持境内外单位在松山湖举办各类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

对事前报松山湖管委会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交流活动,经评审,最高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境外单位须联动境内单位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并依托境内单位申请支持。

 

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单位在松山湖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对在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举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且事前报松山湖管委会科技部门备案的,经评审,最高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1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境外单位须联动境内单位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并依托境内单位申请支持。

 

第八条  鼓励松山湖高校、科研机构派员参加境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对会议注册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同一单位同一活动最高补贴5万元。

奖励额度:最高100万元

政策有效期:2023年

负责单位:松山湖科教局

 

二、科技奖奖励

申请条件

获得相关科技奖。

 

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四)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八)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

 

奖励额度:最高500万元

政策有效期:2023年

负责单位:松山湖科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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