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1〕13号)
一、活动资助 申请条件 活动符合评审要求。 资助内容 第六条 支持境内外单位在松山湖举办各类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 对事前报松山湖管委会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交流活动,经评审,最高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境外单位须联动境内单位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并依托境内单位申请支持。 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单位在松山湖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对在松山湖国际创新
一、活动资助
申请条件
活动符合评审要求。
资助内容
第六条 支持境内外单位在松山湖举办各类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
对事前报松山湖管委会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交流活动,经评审,最高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境外单位须联动境内单位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并依托境内单位申请支持。
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单位在松山湖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对在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举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且事前报松山湖管委会科技部门备案的,经评审,最高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1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境外单位须联动境内单位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并依托境内单位申请支持。
第八条 鼓励松山湖高校、科研机构派员参加境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对会议注册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同一单位同一活动最高补贴5万元。
奖励额度:最高100万元
政策有效期:2023年
负责单位:松山湖科教局
二、科技奖奖励
申请条件
获得相关科技奖。
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四)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八)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
奖励额度:最高500万元
政策有效期:2023年
负责单位:松山湖科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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