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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已通过园区用人单位申领《东莞市本科生引进培养暂行办法》或《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规定的综合补贴(学历、学位类)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才; 2、用人单位属于园区双倍增试点培育企业; 3、专业符合《松山湖重点产业紧缺专业人才目录》; 4、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境外的学士及以上学位; 5、与园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园区连
一、申请条件 申报本办法资助的个人是指在园区就业、创业、实习的港澳籍人士、港澳高校内地学生。凡于2019 年 1 月 1 日后来园区就业或实习的,就业人员需与园区企业签订有效期不少于 3 年的劳动合同且就业满一年,就业时间 以在该企业缴纳社保或申报个税时间为准(个税不得为零);实习学生需在园区企业完成实习计划,以实习协议约定为准。 二、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综合补贴 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籍人士发
一、申请条件达到统计入库标准: 1.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2.服务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业、修理修配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大类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除以上行业以外的服务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 上。3.商业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松山湖的科技型企业、传统优势企业或倍增企业: 2.通过与松山湖管委会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以融资担保方式获得贷款,且放款机构为松山湖管委会的合作银行; 3.获得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等其他用途; 4.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融资担保费补贴,还应满足以
一、活动资助 申请条件 活动符合评审要求。 资助内容 第六条 支持境内外单位在松山湖举办各类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 对事前报松山湖管委会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交流活动,经评审,最高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境外单位须联动境内单位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并依托境内单位申请支持。 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单位在松山湖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对在松山湖国际创新
一、企业认定 申请条件 完成企业相关认定。 资助内容 第八条 创新型企业扶持奖励 (一)高企扶持奖励 1.高企认定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重新通过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高企落户奖励。对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企,其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均于当年变更至东莞松山湖,给予一次性20万元落户奖励。 (二)瞪羚企业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瞪羚企业
一、申请条件 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一)支持科技成果在松山湖落地转化,产业化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剔除土地投入和各级财政补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依托高校及科研机构创新资源在松山湖开展成果落地转化工作,项目产业化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剔除土地投入和各级财政补贴)的,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
一、企业研发 申请条件 高企、规上、科小企业在税局进行研发费用登记 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并完成项目验收 资助内容 第七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不高于5%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补助。 奖励额度:最高100万元 政
一、申请条件 承担指定类型项目且完成结题工作。 符合评审要求。 二、资助内容 第九条 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奖励 支持松山湖单位及其科研人员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按照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奖励额度:最高300万元 政策有效期:2023年 负责单位:松山湖科教局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支持
申请条件 本措施所指软件企业为:符合(国发〔2020〕8 号及其配套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条件,并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企业。 资助内容 一、软件产业资助 (一)建设软件产业集聚试点园区。 (二)实施叠加租金补贴。 第一年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对主营业务收入暂不作要求;第二年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主营业务收入需达500万元以上,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信息技术